于文轩: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法制建设
2021-01-25 点击 0 作者: 来源:

近些年来,我国水资源短缺状况愈发严重;同时,水污染情况也不容乐观,河流、湖泊、地下水污染情况都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相互叠加的水质问题和水量问题是导致“水危机”的重要原因,并且越来越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突出因素。水既是重要的环境要素,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显著的“一体两面”特性。“水危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在制度设计和管理层面人为割裂水的这两方面内在关联的特性造成的。在此背景下,如何推进这两类问题协同解决,更好地实现污水的资源化利用,就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九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就全面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到2025年和2035年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目标,明确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要求实施一系列重点工程,并提出从健全法规标准、构建政策体系等方面完善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我国目前的环境资源立法可见,尽管《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分别从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两个方面的有机衔接和协同推进,却没有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失。《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这方面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该法明确规定了“3R原则”,即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资源化(Recycle)活动。其中,“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这为我国解决日益严峻的水质和水量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出路。该法要求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同时还要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也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以及这些法律规定,在国家战略层面和法律基础层面为《指导意见》提出污水资源化利用措施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指导意见》将健全法规标准作为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实为切中要害之举。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通过法制手段解决环境资源问题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在污水资源化利用领域,此前的一些立法已就此作出了基本规定。譬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在此方面,《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资源化利用分级分质系列标准,同时还要求制订完善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装备、工程、运行等标准。这些措施将为污水资源化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支持。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污水资源化利用立法,《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相关内容也并非专门针对污水资源化利用作出规定。专门立法缺位是造成近些年来污水资源化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指导意见》要求制定“节约用水条例”,这是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制定“污水资源化管理办法”,重点针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以推动实现节水开源减排的目标。

作者:虹新闻  来源: 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