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法院:严惩生产排放污水
2021-01-11 点击 0 作者: 来源:

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放生产污水案件,判决赵某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赵某学是浚县善堂镇赵礼村村民,2018年未经环评,在本村“吉祥防盗门厂”私建电镀厂,非法从事镀锌生产,在进行镀锌时,将酸洗去油过程中产生的带酸废水利用皮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挖的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后被县环保主管部门查获。渗坑内的污水检测结果显示该液体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4废酸中的900-300-34“使用酸进行清洗产生的废酸液”,且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锌、铜等重金属,属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赵某学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从事生产活动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损害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赵某学排放有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河南人客户端  来源:河南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