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将修改
2017-06-07 点击 0 作者: 来源:

  近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研讨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等40余人对《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专家建议,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条例》实施执法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满堂参加研讨会。

  处罚需防自由裁量权过大

  自由裁量权引起与会专家的关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从第42条至第47条的罚款处罚,均用了‘可以处’等字眼,且处罚数额不小,有的是5万以上、10万以下,有的2万以上、20万以下。”来自市委党校的专家祁建民认为,自由裁量权太大,最终容易导致执法难,对《条例》的实施造成一定的损害。为此,建议规范自由裁量权。

  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伍拾煤认为,对于并处的经济罚款,力度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他建议,只明确最低处罚额度,而不对某一类行为规定处罚上限,上限要建立损害评估机制,结合具体行为对水源水质的破坏力度、恢复水源水质代价的一定倍数确定。

  专家吴绮娜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方面的罚则在具体表述上与上位法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容易造成适用上的一些混乱,建议进一步系统对照、梳理研究。

  设立投诉热线建议公众参与

  来自广东医科大学的陈小嫦建议,更加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尤其是构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例如、企业和供水单位)参与水源水质的防、治、护的渠道和机制。例如,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项目资金,向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激励企业自觉寻找高效、低成本的治污措施,该补助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最好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确保更好地调动企业自身的治污资源,资金补助的标准、时间可进一步论证。专家李智勇建议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涉及的投诉由一个部门统筹,由此理顺《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所提及的相关部门之间如何操作的关系。

  研讨会后,李满堂向新聘请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颁发了证书,并寄语专家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职责的关系、恪守工作纪律,履行好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的工作职责。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