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能否用进水超标作为免责理由?
2019-02-18 点击 0 作者: 来源: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向省辖市明确提出了加强对上游排污企业的监管、强化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监管、加快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实黑臭水体控源截污工程、加强黑臭水体的内源治理五大整改要求。

编者注意到,文件中关于污水处理运营给出了明确说明,要求各主管部门在环保执法中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要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文件一出台,此问题即成为行业内众多人士解读的焦点之一。

进水超标能否作为出水超标免责理由

分析探讨: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能否将进水水质差作为免责理由?

在分析之前,我们先看两个实例:

2015年,黑龙江国中水务公司旗下子公司收到秦皇岛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因秦皇岛公司第四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被处以1299.32万元罚款。超标排放的原因正是因为进水水质严重超标。

2016年,武汉沃特科凌投资公司起诉武汉市环保局,表示不接受环保局因进水超标造成的出水超标问题而对公司进行处罚,给出的理由是在项目初期,双方明确签订了“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免责协议。然而,最终法院判决为:协议中免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出水超标的免责理由。

污水厂出水超标,谁之责?

通过案例可见,一直以来,因进水水质差导致的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很难免于处罚。这其实也比较容易理解,因为在我们的认识中,所谓污水处理厂,本身的功能定位就是用来处理污水,假如在处理之前还要对上游来水约定限制条件,就如同本末倒置,背离了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初衷。所以当污水厂出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但这里编者要说明一下,其实在污水厂建设之初,会先行对污水厂的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水质等参数进行设计。而且,针对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等不同的污染来源,在处理工艺的选择上也会差别对待。从这个角度讲,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是有标准要求的。当进水水质超标,或者进水量远远超出设计处理规模,或者原本用于处理生活污水的工艺遇到了大量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很容易超出运行负荷,在它能力之外的污水,很大一部分又从系统中排出,最终从一个“治污”的终端变成了“致污”的污染源。

污水处理厂从治污向致污转变的背后

有研究发现,国内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案例中,常年性超标排放相对较少,一年之中出现一两个月超标的现象较为普遍。出现超标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上游工业污染源的不达标排放或偷排所致。2017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要求,工业企业排放废水必须先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能够接纳的水平之后才可以入网。今年4月份,生态环境部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工业企业入网水质超标,责任属于工业企业。这其实也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因为进水超标而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应当对污水处理厂从轻或减免处罚。

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应当免责

后记:责权明晰,既不让“致污者”有漏可乘,更不让“治污者”委屈受损

进水超标是让很多污水处理厂头疼的事情,一些污水处理厂的朋友向编者反映,进水超标问题其实很普遍,谁遇上只能认倒霉,向环保局等主管部门打报告很难起作用。对此编者咨询了法律系统上的人士,按照《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进水超标的情况下,企业可向住建委部门投诉,要求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如果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管是否接收,污水厂都应当把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给上级单位,并做好备份。

明确责权,保护治污者合法权益

可以预见,此次河北省出台的文件,为当地众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带来了福音,行业内一直争议的“进水超标能否作为污水厂出水超标免责的理由”得到了明晰,也很好地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典范。期待后续能从国家层面上出台相关的政策方针,并有更多具体的配套措施落地,明确责权,既不让“致污者”有漏可乘,更不让“治污者”委屈受损。

作者:环保二三事  来源:环保二三事